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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感冒致人死亡 非法行医获刑十年并处罚金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贤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街上经营药店并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6月4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因咳嗽到张某贤开设的药店检查,张某贤对张某进行检查后,未先行对张某进行皮试,便给张某臀部注射硫酸链霉素、鱼腥草等药品,致其出现嘴唇青紫、口腔内有唾液外流的症状,后张某贤又向张某肌肉注射肾上腺素及葡萄糖溶液、生脉等药品,见张某的症状仍未缓解,张某贤等人将张某送往黔江区白石乡卫生院抢救,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过敏性休克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贤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贤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3476.16元,现已支付人民币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并违反医学操作规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贤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贤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支付部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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