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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诊断致人死亡 法院判其担责三成

  中国法院网讯 (邹桃生) 2月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某县医院因对邓某所患疾病认识不足,延误诊断,一审被判承担邓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12421.26元的30%计人民币63726.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原告之子邓某因呕吐、持续啼哭、发热等症状急送当地镇医院就诊,初诊疑为肠套叠并建议转县医院治疗。当日凌晨6时许,邓某入住当地县医院儿科,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给予补液、抗炎等对症治疗。12月11日7时许,邓某出现精神差、面色苍白、解暗红色便、呕吐等症状,医院即给予输氧、止血等治疗,下发病危通知书,并邀外科医生会诊,考虑肠套叠且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12时40分转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肠套叠并肠梗阻、中度脱水,即给予抗休克、抗炎、补液等处理,并拟行肠套叠复位术。但在麻醉诱导期出现心跳停止,经过抢救心率恢复至200次∕分钟,全身末梢血运差,血氧监测不到,双侧瞳孔直径约4㎜。该院医生与原告及其亲属沟通后表示放弃治疗,邓某最终于当天不治身亡。出院诊断:感染性休克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肠套叠并肠梗阻、中度脱水、双侧胸腔积液、水电解质紊乱。后原告与该县医院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词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原告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江西省医学会重新鉴定,该会鉴定书称:“分析意见:(一)患儿因急性肠胃炎入院,由急性肠胃炎诱发肠套叠的发生,符合肠套叠发生规律和特点,医方做了相应处理,但存在以下过失: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医方对不典型肠套叠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早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待出现血便后(入院后第3天)才请相关科室会诊,后期考虑肠套叠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二)医方限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未尽早作出肠套叠的诊断和进行手术治疗,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患儿肠套叠早期表现不典型,加之病情本身发展迅速,最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医方在患儿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赣州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两级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故作出的“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及“医方在患儿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权威性、符合法定程序,应予采纳。且本案中该县医院存在在部分检验报告单中事后加上“肠套叠”字样,应予批评指正,可适当加重其赔偿的承担比例。综合本案中该县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自身病情,由该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故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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