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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女发热竟猝死 司法鉴定引争议
中国法院网讯林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一场小小的发热竟然要了19岁女儿的命。无法接受的林女士认为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怒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成功调结该案,使这件困扰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年之久的医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1月27日上午,林女士发现女儿朱某有点发热,还不时咳嗽,于是带着女儿到被告东台市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发热待查、上呼吸道感染、贫血,并建议其住院。
办妥手续后,朱某在医院住了下来。每天就是打打点滴,医生观察观察,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妥。谁知,29日深夜朱某入厕后突然病情恶化,林女士赶紧叫来医生抢救。遗憾的是,抢救了两个小时后,朱某还是于次日凌晨停止了呼吸。
女儿永远地去了,林女士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她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才最终导致女儿死亡。不过,朱某死后未作病理学或法医学解剖检验,没能确证其具体的死亡原因。
2010年1月,林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及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余元。
2010年2月8日,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医院在为朱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3月5日,被告医院则当庭申请对其诊治朱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而林女士认为,朱某死亡并非医疗事故,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多少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7月23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存在下列过错:1、入院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院方对病情发展的严重程度重视不足;2、病程观察不细致、治疗欠妥当,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鉴定意见为:院方对朱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对死亡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但在接下来的庭审质证中,被告医院认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存在明显错误,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为超范围鉴定,故于同年9月30日依法委托盐城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及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011年1月13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盐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见案件没有结果,痛失爱女的林某无法排解心中的抑郁,曾一度在网上发帖,措辞激烈,指责法院不公。
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东台法院电话通知了朱某的父亲,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朱某的父亲明确表示,如果被告医院有过错应当赔偿,属于其享有的部分全部归原告林女士所有。
经过了两次庭审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对朱某诊疗行为的发生、原告的起诉及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均发生在2010年7月1日前,原告林女士认为本案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被告在为朱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朱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当时的相关规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且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来看,结论较中肯。
此后,法院又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被告医院也认可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愿意对林女士作出补偿。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林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案件受理及鉴定费等7千余元由被告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