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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被误诊致人死亡、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某患者因“气急、气喘、胸闷”在六天内三次前往某医院门诊就诊,经心电图、胸部X光片等检查,医方一直考虑患者为哮喘、肺炎,给予抗生素和平喘药物,患者用药后病情却逐渐加重,并出现了夜间不能平卧、下肢浮肿、痰中带血的表现,医方才以“肺炎”的诊断将患者收入该院呼吸内科治疗,经常规心电图检查和其后的心肌酶谱检查,此时患者才被诊断为“急性心梗后”,后转入心内科治疗,经治疗无效患者于住院十数日后死亡。

二、纠纷处理经过

该案件发生后患者家属委托我们代理该纠纷的诉讼,诉讼中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方不服该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依据市级鉴定进行了判决。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诉讼的重点就是争取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诉讼和两次鉴定以前,我们仔细分析患者的病史资料,结合相关的诊疗规范,发现医方存在诸多过错:如对于疾病的鉴别诊断和检查考虑不全面;门诊的心电图、胸片已经提示患者存在心梗、心衰时,医方未予发现并错误诊断;诊断心梗后的治疗不符合常规等。在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意见和参加鉴定会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详尽、有力的说明,最终帮助当事人圆满地完成了鉴定和诉讼。

四、律师建议

处理医疗纠纷时,患方及患方代理律师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程度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鉴定前应当对所有的病史资料进行符合医学原理的全面客观的分析,包括医院进行的和本纠纷有关的各项检查,查看时不能局限于只看报告和医生的主观分析,还要核对检查的原件(如心电图、影像片等),用客观的材料尽量地还原事实真相,从而避免关键的争议要点被遗漏,争议要点尽量做到重点突出,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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