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字迹潦草影响鉴定 法院:不利后果医院承担
| 来源:工人日报
近年来,暴力伤医、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医师执业环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性质、罪名与刑罚裁量如何确定?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应负哪类法律责任?医院、医生如何应对和防范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行,本次研讨会以近期发生的“北大第一医院医闹”事件和各地发生的医疗、医闹纠纷典型案件为样本,研讨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一起刘某、高某与某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某儿童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后来法院审判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双方当事人核对,使得部分内容得以确认,但仍有一些文字内容难以识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在分享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表示,在涉及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完成病历的书写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规范,由于病历书写问题影响鉴定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表示,医疗活动是专业技术服务和普通交易相交叉的领域,既有医生运用医疗专业知识、现代医疗技术的服务,还有医疗产品的使用。在定义医疗纠纷时还应考虑医疗产品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两部分:一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医生标准,是否尽到医院的医疗义务,医院负举证责任。二是如果是患者的损害问题,应该由患者本身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民行处副处长周永刚建议,医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把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统一起来,避免重复鉴定或者两个鉴定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病历要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病历书写不规范,应该健全查询制度,更加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医院是否能够明确为“公共场所”?有部分法官提出,在实务中,针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大多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对于群体性冲击医院、医疗机构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
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部分暴力伤医案件中,有些检方不起诉,有些定罪不量刑,还有些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引起了很多医护人员的不满,还有一些需要思考的地方。
“在很多案例中,给医护人员造成的是轻微伤,是否要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来追究责任?在病房、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侵犯了医院利益,也侵犯了其他患者利益。”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表示,应把医院明确定义为“公共场所”,加强法律威慑力。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宽认为,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医院是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场所,保证医疗机构安全不只是医疗机构内保的责任,还应加强执法权的有效性、权威性、震慑力,很多辱骂、纠缠、推搡、打人无法取证的情形是执法的空白地带,应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