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意见选择的困境与突破
2018-10-22 09:4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亿朝 张国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官需要借助医疗鉴定意见进行科学判定。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北大法宝检索到的81份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一审判决书为样本,对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处理模式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鉴定意见处理存在三方面困难:
鉴定意见出具标准不统一。同一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评定不一致,过错及因果关系评判的科学性、可靠性不足,导致法官在处理鉴定意见时无从选择。在调查样本中,有12份判决书鉴定人运用了推定作出鉴定意见,占比15%。有43份判决书有关鉴定意见部分仅笼统记载“医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次要、轻微等)因果关系(或没有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未记录分析过程,实际运用推定作出鉴定意见的情况比例应该会更高。
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使用率低。调查样本表明,实质审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实践中,法官大多选择了遵从模式处理鉴定意见。样本中没有一个案件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只有5件,占比6%。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14件,占比17%;一方或双方不认可鉴定意见的67件,占比83%。在这67份样本中,只有3个案件法官未采信鉴定意见,占比4.5%;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正确可靠进行分析审查后采信的3件,占比4.5%;从鉴定人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后采信的有11件案件,占比16%;未阐述任何理由,直接采信的共50件,占比75%。
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规则不明确。新民诉法和新民诉法解释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只字未提,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鉴定意见审查规则偏重于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形式方面,对于鉴定意见实质内容方面,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表述过于抽象,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上述情况,江山法院建议采取如下应对之举:
一是要求公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以及采纳或不采纳异议的理由,倒逼法官切实履行起实质审查职责。
二是激活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法官提供学习医学知识的途径。
三是制定实质审查的规则,便于法官操作鉴别模式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