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病求医意外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二十余万元
患者因小病在卫生院治疗,却突发疾病死亡,就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蔡县某乡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208860.5元。
2017年12月21日,患者魏某某因右眼分泌物异常增多、咽喉部红肿前往新蔡县某乡卫生院就诊,医师诊断后对其进行输液治疗。12月23日,魏某某再次来新蔡县某乡卫生院治疗期间,出现憋闷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在治疗过程中违反就诊规程,静脉注射青霉素等药物导致患者瞬间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最终导致死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新蔡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江苏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患者病情以及医损鉴定。该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患者魏某某符合因患心瓣膜病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对输液风险认识不够;在病程中,医院方给患者使用抗生素不规范;患者病情突变加重后,医院方诊断失误,抢救措施存在不力,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方医疗过错行为为同等因素较为合适。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经法院依法委托,并且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体明确,该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该案划分医患双方责任的依据,最终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医院方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被告新蔡县某乡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88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