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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打疫苗肾衰竭 父亲14年后告赢省食药监局(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损害)

2016-09-05 18:47:36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王逸群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4年前,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市民禄护仓带着自己的儿子在当地县防疫站接种疫苗,接种之后,孩子却被诊断患上肾病综合征。经过十多年的诉讼之路,以及权威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孩子患病最终被认定为和接种的疫苗有因果关系。家长认为,孩子当时接种的疫苗可能是“假冒产品”,因此向陕西省食药监局进行投诉,要求药监部门对“假疫苗”进行认定和处罚。

  由于药监部门一直未能对当年的疫苗做出认定,禄护仓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宣判禄护仓胜诉,要求陕西省食药监局按照相关法律,反馈家长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2002年,西安市民禄护仓带着不到12岁的儿子到当地县卫生防疫站接种出血热疫苗。打完第三针之后孩子就出现了身体不适,最终被多家医院诊断为患上肾病综合征。为了讨说法,禄护仓将当时的疫苗接种单位、医药企业起诉至法院。

  十年多时间,他总共拿到了十二份法院的判决书,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孩子患病和接种疫苗之间的关系。2008年,西安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疫苗注射量过大和禄护仓的儿子患上肾病综合征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法院做出认定。

  禄护仓表示说:“2002年孩子打了疫苗,之后就造成了肾病综合征,肾脏损害。然后我就在2004年就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就是通过民事诉讼,把(孩子患病和打疫苗)之前的因果关系确定了,后来证明确实是疫苗造成的伤害。 ”

  虽然最终禄护仓获得了几十万的赔偿,但是他告诉记者这些赔偿和十多年整个家庭遭受的打击和付出的精力没法比。但事件还没有最终结束,2012年禄护仓在其中一场庭审中了解到,当年县卫生防疫站给儿子接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居然与一种“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共用一个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0020”。禄护仓意识到,当年儿子打的疫苗可能有问题。

  禄护仓说,一个批准文号同时生产了两种疫苗,一种真的,一种“假的”。 他认为孩子当年注射的就是“假的”那个,叫做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疫苗。它(国药准字S19990020疫苗)审批包括临床试验、包括申报注册的,都是肾综合征双价灭活疫苗。从2000年的临床试验,到专家审评等,都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而不是流行性出血热疫苗。

  因此,禄先生认为当年儿子打的疫苗是“假冒伪劣产品”。2012年9月,禄护仓提起刑事自诉,将疫苗的生产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周至县法院。同年,案件转至周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此外,禄护仓多次向陕西省食药监局进行投诉,要求药监部门对该批疫苗“造假”进行认定并查处“假冒药品”。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未对该疫苗是否涉假做出确认,因此周至县公安局未立案。

  禄护仓说:“本身我在法院是启动刑事自诉,我是起诉企业造假。法院不是没有侦查权么,法院把案件转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药监部门如果不认定这个“假药”,公安局也没办法。公安局也不可能起诉药监部门。公民可以起诉药监部门,要求给一个明确答案。”

  由于一直没能对当年的疫苗做出认定,禄护仓认为食药监部门没有履行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监管的法定职责。去年9月份,禄护仓起诉陕西省食药监局,要求其履行对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对疫苗生产企业的“造假”行为进行查处。

  今年8月份,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陕西省食药监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反馈禄护仓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于禄护仓要求省食药监局公开道歉和相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了驳回。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陕西省食药监局如何回应?一个国家疫苗批号下面有两种疫苗是否合法合规?能否认定为“假药”?记者今天致电陕西省食药监局,并且发出采访要求。该局新闻宣传部门田姓工作人员回复称,需要请示后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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