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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延误诊疗致死亡,医院担主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一、   案情简介:

患者女性, 因自感畏寒发热,126日前往某医院就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头孢呋辛酯  2# 每天2次。

当天患者用药后体温仍维持在38度左右,并咳嗽、咳痰,次日晚7时自测体温为39度,逐于2020分赶到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分院(本纠纷争议医院)急诊。测体温为:39.9度,查血常规示:白细胞5.4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5.41%  ↑、淋巴细胞百分比17.2%  ↓。医生给予:生理盐水500毫升+克林霉素1.5g  静滴。

输液后患者返回家中,体温始终在3839度左右,随即29日下午再次前往纠纷医院呼吸内科就诊,测体温为38.7度,予以血常规及胸部CT检查。血常规示:白细胞9.32×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3.91%  ↑。CT报告示:右肺下叶见大片实变,边缘模糊,其内密度不均,见支气管充气症,放射诊断:右肺下叶炎症。摄片后医生认为题不大。医嘱给予:生理盐水500毫升+克林霉素1.5g  静滴、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100毫升  静滴。

130日当天下午,因患者仍高热、咳嗽、咳痰,患者儿子逐第三次赶到医院,先到放射科取出了29日的CT片子,然后挂号就诊,医生阅片后仍认为没问题,可以再输两天的液体看看。随后又开了两天的液体:抗生素仍然使用克林霉素。

30日晚,患者病情仍无好转,31日一早,患者由家属第四次带到医方呼吸科就诊。此次就诊,医方经家属反复要求阅看前面CT片后才发现:肺炎已经很严重了,当天再次复查胸部CT示:两肺见多发片状渗出性病灶,病灶边缘模糊,病灶内见支气管充气灶,两侧胸腔积液,随后患者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医方下达了病危通知。

25343分,患者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

二、纠纷处理经过:

本起纠纷,患者家属诉讼前也经过了咨询,但是未能得到关键的争议焦点,前往了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而医调委的专家鉴于患方未能提出合理观点,直接断定医方无责。医方据此不予赔付。其后家属找到我们,经详细询问诊疗过程,阅看病史,并结合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诊疗规范,律师提出:

1、      患者初次就诊时,医方未能根据患者多日高热,用药后不能退热,且咳嗽、咳黄脓痰的情况考虑肺部感染的可能,没有及时予以摄片检查,延误了诊疗时机。

2、      虽然患者第二次就诊时拍摄了胸部CT,而且该CT已经明确提示患者肺部感染较重,理应密切观察或及时入院诊疗,但是医生却根本就没能正确读片,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诊疗意见,直接就安排了患者输液回家,严重缺乏责任心和诊疗水平。

3、      医生在已经诊断为肺炎的情况下,抗感染用药竟然只选用了克林霉素,而按照规范:该药物不仅抗菌窄,不适于肺炎发病初期的经验性治疗,而且其半衰期短,一天应多次用药,但是医生却给予一天一次,最终导致前期的抗感染无效,患者病情加重。

以上问题作为律师提出的争议焦点,提交了法院和医学会,最终经鉴定以上观点得到了专家的确认,判定:被告就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患方获赔60余万。

三、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的诊疗规范均是最基本的医学常识,该患者的肺炎被疏于诊治,最终死亡的情况充分暴露了个别医生缺乏责任心和诊疗水平的问题。

感冒、肺部感染系常见病,每一位普通人都可能会碰到,然后最后发生死亡的后果却十分让人遗憾。一旦发生纠纷不仅要积极主张权利,而且建议尽量、尽快寻找了解医学的律师参与处理,避免作出错误判断,影响了后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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